劳动经济赔偿金算法 经济补偿金计算( 四 )


21.(4)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时 , 应当包括小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收入 。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 以及工人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 。职工应得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 , 计入工资基数时 , 每十二个月平均分摊一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 , 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确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应付工资”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个人缴纳的所得税 。"
深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引(2015.9.2)
“九十七、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时 ,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仅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 还包括劳动者的加班工资 。职工已领取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 , 计入工资基数时 , 每十二个月平均分摊一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 , 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双倍工资 , 其中支付的双倍工资不计入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
江苏: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人委〔2017〕1号)
第十条规定 ,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包括加班费、年终奖还是季度奖金?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内的加班费、年终奖、季度奖金作为计算平均工资的内容 。但是 , 年终奖和季度奖应分配到相应的月份 。分摊计算后 , 如果不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内 , 不应作为计算金额 。
不包括加班费的领域:
四川: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 高川法民一[2016]1号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 按照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 , 即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前当月工资总额计算 。 , 但不应包括:(1)加班工资;(2)非常规奖金、津贴和福利 。
上海:上海市高级法院关于民事法律适用的问答(2013年第1期)
动词 (verb的缩写)在确定劳动争议案件中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时是否应计入加班费 。
有法院报道 , 加班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的常态 ,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由最低工资和加班费组成 。如果加班工资不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 可能会导致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过低的问题 。我们认为:
第一 , 在性质上 , 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 , 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者基于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 。因此 , 经济补偿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和工资为基础 。
二、加班工资是指劳动者因提供额外工作而获得的报酬 , 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第三 , 根据《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意见》第五十五条和原劳动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 也应认为经济补偿不包括加班费 。综上所述 , 我们认为加班工资不应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
如有证据表明 , 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 , 从而达到降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 “加班工资”部分应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
不清楚的区域:
浙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答复(二)(2014年4月14日)
11.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包括医疗期间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 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未支付正常工作工资的 , 如何确定经济补偿基数?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应当理解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平均工资 , 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
东莞: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 东华法[201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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