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全市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岗位服务、知识更新等情况需及时录入综合管理平台,市、区民政局录入更新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
第十四条 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培训机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虚报补贴人数、虚报补贴资金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核查属实的,取消培训资格,追缴相关补助资助 , 并录入养老服务诚信体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五条 政府工作人员在培养培训补贴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养老护理员培训管理的通知》(京民福发〔2011〕489号)停止执行 。
期满后,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政策实施情况评估 , 视情调整补贴政策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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