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拟确定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及依据告知用人单位,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
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费率有争议的,按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争议处理途径处理 。
第十条执行时间
【沈阳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原《关于继续实施<沈阳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7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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