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发布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 )


年度按照《办法》实施之日起计算,满一年为一年度 。
第十六条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积分结果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 , 依据年度居住证积分入户分值线确定入户名单,并在“公众服务平台”公示3日后公布正式入户名单(遇节假日顺延) 。
第十七条申请人或其他公民在居住证积分结果公开、积分入户名单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区(市)县两级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复核或投诉 。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举报或投诉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予以纠正 。
第十八条符合积分入户人员 , 按照公安机关公布的入户须知提供对应材料,到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
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在正式入户名单公布后60日内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申请的积分予以纠正 。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不得伪造、编造或者使用伪造、编造、虚假的申请材料,不得做出虚假承诺 , 一经查实,取消其当次申请积分资格,且两年内其积分申请不予受理;已办理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积分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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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凭积分享受公共服务的,积分有效时间以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有效期至2025年8月27日 。2017年12月印发的《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成公发〔2017〕189号)同时废止 。
附件: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一览表

2020发布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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