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二 )


第十二条??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共13个档次 , 今后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
第十三条??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 。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我市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
第十四条??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由财政安排,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补贴、代缴困难群体养老保险费等 。
(一) 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支付基础养老金 。
(二)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 。对缴纳200元档次的给予政府补贴4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个人缴费补贴增加10元 。有条件的区县(市)可对提高缴费档次的增加补贴,具体办法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负担所需资金 。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
(三)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 。对城乡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城乡低保人员、已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等缴费特别困难群体 , 区县(市)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200元缴费档次给予全部代缴;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区县(市)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200元缴费档次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实行全额积累,按国家规定计息,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二)集体补助和利息;
(三)政府补贴和利息;
(四)其他收入和利息 。
第十六条?参保人不得提前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参保人中断缴费的 , 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 。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办法印发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 , 不用缴费 , 自2014年7月起 , 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坚持长缴多得、多缴多得原则 , 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 支付终身 。
(一) 基础养老金 。全市实行统一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每增加1年,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不含补缴年限);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加发老年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年满65周岁不满76周岁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年满76周岁不满86周岁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10元,86周岁以上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20元 , 参保人员从符合条件的次月起享受加发的老年基础养老金待遇,有条件的区县(市)可在全市标准上增加,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
第十九条??基础养老金调整 。每年1月1日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10元,如国家和省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已有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上按相关政策累加 。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 , 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给指定受益人、继承人 。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 , 死亡的次月停止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存储额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发放给指定受益人、继承人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死亡当月当地的15个月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含年限基础养老金和老年基础养老金)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