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四区停车收费改革方案 青岛四区停车收费改革方案公示( 二 )


法定工作日规定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相关事务需要在行政机关(包括参照行政机关管理的其他单位)、市民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等对外开放停车场临时停放的车辆享受必要的免费停车时间 。具体由各机关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各类停车场对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行政执法车、市政服务车等应当免费 。军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驾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代步车等)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在政府定价停车场内享受每日(连续24小时为一日,下同)首次停放最长减免2小时的优惠 。已在某一道路泊位享受优惠减免的新能源车辆,当日内在四区其他道路泊位停放,不重复享受减免 。
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承担 。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解除扣押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由此产生的停车费用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 。法定处理期限由行政机关依法确定 。
其他优惠减免政策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
车辆如可享受多种优惠,按“就高原则”执行,不迭加享受其他优惠 。实际停放时间超过优惠减免时间的,扣除免费停放时长后开始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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