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乙方按合同协议书约定时间进场,每月25日乙方按所完成工程情况,向甲方递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请款申请报告及相应的档案资料,经监理及甲方共同确认后进入付款工作程序,15个工作日后领取工程款 。未按约定提交上述资料所引起的付款逾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支付工程款的同时乙方需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 。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额=当月完成工程量__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55%
3、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业户验收同意,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后开始进行结算,结算总价款的5%做为保修款,其余款额在结算总价款确定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90个工作日内支付 。
4、甲方对已完工程量的审核确认及对工程进度款的审核拨付,并不视为甲方对工程质量的认可 。如乙方由于工程质量缺陷等原因需经济补偿,乙方同意由甲方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
5、乙方的工作内容全部完成并经甲方、监理、设计、质检站及乙方共同验收达到国家规范、设计图纸及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后,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符合竣工备案及交付使用条件的全部文件、资料 。所有文件、资料、竣工图纸及结算报告(含结算书)应以现场实际为准 。
6、乙方首次提供竣工结算报告、资料后,并不等于乙方已提供了合格的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甲方对上述资料有不同意见时,甲方(或委托代理人)自接到上述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提出修改意见 。双方核实上述资料及进行结算工作的开始时间,应自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上述资料得到甲方认可后算起,结算结束时间应自双方对结算总价确认并签字为止 。
第十条材料及设备
1、乙方采购的材料及设备:
1)材料设备由乙方负责采购的,质量必须经国家专业机构认证,符合本行业国标要求并具有进入大连市的准用证明资料等,提前7天将样品提供甲方,甲方审批合格后方可使用 。
2)所用设备、材料的仓储、运输、保管及保险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负 。
3)任何进入现场的材料、设施、及设备,包括乙方自有的施工设施设备,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外运,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自负 。
4)所有乙方自采进入现场的材料及设备,由乙方负责卸车保管、保护,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
2、对于乙方采购的部分材料及设备甲方有权利直接采购或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 。甲方采购的按本条第3款的约定执行 。甲方指定的按本条第1款的约定执行 。
3、甲方采购的材料及设备:
1)乙方应根据实际施工进度及甲供材料设备的生产周期,书面提供供货计划 。
2)甲供材料设备到场后由甲方、监理、乙方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统一交由乙方二次搬运及包管,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清单报价中 。
3)如由于二次搬运、保管或施工中所发生的材料设备损坏由乙方自费采购,工期不得顺延 。
4)对于不能逐一开箱验收的材料设备,到货后随机抽样验收,施工时如发现材料
设备有质量缺陷或损坏要及时向甲方及监理报告,甲方及监理确认后,由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调换,影响工期的顺延,但甲方不承担额外费用 。
第十一条施工要求
1、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的同时向甲方提交乙方现场负责人及乙方工地代表、技术人员、安全人员、施工队长(经理)、专业工长名单,并付相应的证书 。如发生变动,乙方应当提前七日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经甲方确认同意后方可调整 。乙方必须以自有的或经甲方批准租赁的机械设备、由其内部职工组成的项目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自行完成本工程 。甲方发现现场乙方上述人员与乙方所报不符,视为乙方违约分包 。
2、如因特殊专业而需分包时,乙方必须在分包工程施工前10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分包报告,详细报告分包商的情况,待取得甲方同意其分包的书面许可之后方可分包施工 。如分包商不称职或其行为影响项目的工期(包括阶段工期)、质量等,甲方可书面要求乙方将该分包商撤换,如因分包对甲方造成工期、质量或其他方面的损失,应由乙方按合同规定的相应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分包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按甲方要求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要求分包商撤出场地,并由甲方委托新的施工企业,因此而延误的工期、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并应当承担分包工程预算造价的百分之十的违约金;甲方发现乙方同一部位两次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分包的或不同部位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分包的,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乙方并应当承担施工合同总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赔偿金 。乙方承诺对其分包商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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