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 , 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 , 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 , 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
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 ,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 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第四十 。
【劳动常识有哪些 劳动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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