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哪些法律法规,查处哪些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的;
(二)违反环保“三同时”管理规定的;
(三)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四)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五)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六)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七)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的;
【家电宣传语,清洗热水器宣传语?】(八)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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