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批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解读( 二 )


第二步,若申请人仍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重新审查结论,一是可以通过工信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工信部按照统一受理、按责办理、统一回复、统一督办和统一评价的原则,提供对外公共服务“一站式”服务 。二是可以以信函的形式向工信部反映相关问题 。
四、如何确定列入《清单》中的专用车辆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操作流程,减轻企业负担,税务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多年来专用车辆免税的税收实践及车辆技术标准的实际情况,在20号公告中编列了《免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车辆名称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将采油车、测试井架车、变电站半挂车等五十七种专用车辆列入《清单》 。
本公告将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中心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完全满足20号公告附件1《技术要求》的、并建议列入《清单》的全地面起重机、混凝土泵车、泡沫消防车、水罐消防车、干粉消防车、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举高喷射消防车、登高平台消防车、云梯消防车九种专用车辆列入《清单》 。
凡是列入《清单》的专用车辆,申请人无需再申请列入《目录》,可直接在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标注免税标识 。
五、申请人在什么情形可以重新标注免税标识
依据现行重新标注免税标识的规定,第四批《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第四批《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重新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1年10月1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A公司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四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四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 。
六、重新标注免税标识后纳税人应如何处理
如果纳税人尚未缴纳车辆购置税,可以凭申请人重新标注免税标识的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
如果纳税人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在申请人重新标注免税标识并上传信息之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重新标注的免税标识及相关资料,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
【第四批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解读】链接:《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四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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