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及解读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四 )


(一)有重度残疾人的,根据重度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额度扣减;
(二)家庭成员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就业的 , 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扣减其就业人员的就业成本;
(三)家庭成员领取养老金(或离退休金)的,根据领取人数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扣减其养老金成本(该扣减额已包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不计入收入的数额);领取原城镇居民老年养老保险的,按实际领取数额扣减 。
同一成员同时符合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按就高原则只扣减一次 。
第二十条 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股票、车辆、房产、船舶等家庭财产主要根据申请人申报、核对机构出具的核对报告和入户调查情况综合确定 。
第二十一条 下列财产不计入申请人家庭财产范围:
(一)仅有一套用于自住的房屋;
(二)仅有一艘用于居住的船舶;
(三)已报废或已达报废年限且不能使用的机动车;
(四)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计入家庭财产的其他财产 。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家庭财产在核对时间段发生较大变化的(其变化总值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 , 需向申请机构说明原因及使用情况 。
第二十三条 本市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财产限额标准由市民政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四条 区民政部门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后 , 在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程序完成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认定:
(一)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核实程序;
(二)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材料和初审意见,综合考虑申请人就业状况和人员结构情况,认定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应当确定保障期限、保障金额和保障人数,向申请人发放《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 并在认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转达申请人 。认定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应当出具《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认定通知书》(说明不认定的理由),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转达申请人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家庭成员的,其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期限不超过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全部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保障期限不超过1年 。
第二十五条 区民政部门认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 , 应当在认定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家庭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从认定之日当月开始计算) 。区民政部门按照实际保障对象人数制定月度资金发放计划 , 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按程序每月10日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 。
第二十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本市社会救助相关规定 , 享受住房保障、教育资助、医疗救助、临时补贴、消费性减免等优惠政策 。
第四章 最低生活保障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民政部门每月22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民政部门报送当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情况统计报表,定期向市民政部门报送月度、季度和年度统计报表 。
第二十八条 保障对象家庭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在一个月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变更申请:
(一)家庭成员结构和人数发生变化的;
(二)家庭成员就业情况、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
(三)家庭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影响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核定因素发生变化的 。
第二十九条 保障对象家庭情况变更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保障家庭情况变更申报表;
(二)家庭情况变化相关证明材料;
(三)家庭其他情况无变化的承诺与声明 。
第三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保障对象情况变更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对保障对象家庭变更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对其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进行重新核定 , 提出调整其保障待遇的意见 , 报区民政部门 。
第三十一条 失业或无业的保障对象在保障待遇期内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就业的 , 在重新核定保障待遇时 , 其本人就业收入不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计入家庭月收入 , 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在扣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度后,超出部分减半计入家庭收入 。
保障对象家庭因家庭成员重新就业不计入家庭月收入的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且每年度仅可以扣减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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