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护费费的理解与适用 陪护费赔偿标准160元( 六 )


2.因为受害人被评定为残疾或护理依赖之后 , 即视为无法完全恢复生活自理能力 , 所以由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相对应的护理级别 , 以明确护理期限和赔偿比例等等 , 主要是证明护理依赖和配置辅助器具的情况 。 [28]
3.根据所确定的护理级别 , 注意判断是否同时需要支付护理费和辅助器具费 , 或者是否还需要全额支付护理费或辅助器具费 。
(三)护理期限
《人损解释(修正)》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 , 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 , 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
首先 , 法律意义的护理期限不同于法医学意义的护理期限 , 法律意义的护理期限以是否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准 , 而法医学意义的护理期限以是否定残或有护理依赖为标准 。 如果受害人未被评定为残疾 , 则有护理期限(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之期限);如果受害人被评定为残疾或有护理依赖 , 则因无法恢复应有的生活自理能力 , 故评定为护理依赖即可 , 且无关于护理依赖期限的意见 。 “护理期限不同于护理依赖 , 前者是暂时性的 , 后者是永久性的” 。 [29]
其次 , 本文讨论法律意义上的护理期限 , “若受害人可以通过治疗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 ,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 对于如何判断‘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时点问题 , 如果有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 , 则以此为参考;如果无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 , 则以住院时间或治疗时间的结束时点为参考 。 ”[30]
再次 , 实务中可以根据伤残情况和护理依赖程度 , 综合认定受害人可能存有的护理期限 。 [31]
最后 , 超过后续护理期限之后仍需护理的 , 可以再作主张;后续护理期限未届满 , 受害人即死亡或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 , 赔偿义务人不可以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护理费 , 但是未支付完毕的护理费(分期支付的情形)可以不再支付 。
综上 , 关于护理期限的适用可以参考下列规则:
1.护理期限应当计算至恢复应有的生活自理能力为止 , 未被评定为残疾或护理依赖的 , 可以根据医院的诊疗记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定护理期限 。 医院的诊疗记录与鉴定意见书有差异的 , 在均具有证据效力的前提下 , 原则上以时间更长者作为护理期限 。 [32]
2.被评定为残疾或有护理依赖的 , 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受害人存有合理的护理需求 , 但最长不超过20年 。
(四)护理人数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 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 , 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数 。 实务中需注意两个问题:第一 ,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需要二人护理 , 其在住院期间聘请护工护理 , 但同时主张了在同一护理期限的护工费和护理人员的护理费 , 应当注意遵循一人护理的原则 。 第二 , 如果证据仅显示受害人在评定残疾或护理依赖之后需要二人护理 , 那么需要注意根据护理需求判断护理人数 , 若无相反的证据 , 因经过治疗或伤情稳定 , 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理 , 在评定残疾或护理依赖之前也需要二人护理 。
(五)费用标准
依照上文所述 , 无论是由有收入的护理人员进行护理 , 亦或者是由无收入的护理人员进行护理或聘请护工进行护理 , 护理费的标准应当以受害人合理的护理需求和护理待遇为限制 。 另一方面 , 如果受害人在护理期限内有多种护理情形 , 亦应当以护理需求和护理待遇为基准 , 结合误工损失、费用支出、护理期限等情况 , 在合理范围内确定不同护理人员进行护理的费用 , 并且允许存在合理范围的差异 。 [33]
综上 , 关于费用标准的适用可以参考下列规则:
1.对于有收入的护理人员之护理费的证明 , 可以参考误工费的证据 。 [34]
2.对于无收入的护理人员或聘请护工进行护理的护理费的证明 , 可以提交护理合同、护理凭证、护理费发票或收据等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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